數年前當變性人婚姻案還在審議時,有保守基督教團體討論到,到底應該以該人於變性前還是變性後的性別,來決定TA是否擁有新界原居民之丁權。即一位本來是男丁的原居民,經變性後更改了身份證上之性別為女,會否會喪失TA原本擁有的丁權。如果丁權在手術前以某種方法轉售了,又或者已進行了建屋工程,在手術完成並更改身份證後,該轉售或產業是否仍然有效?相反,一位女跨男的變性人,又會否於手術完成後獲得丁權?

現行香港法例包括基本法,在制定時都沒有考慮到一個人可以轉變性別,甚至是性別不明的雙性人,以至法律上沒有加入此類邏輯,及男女的定義亦可引起爭議,就如2009年的W小姐變性人婚權案。

2013年W小姐終審勝訴後,雖然政治提出的婚姻修訂草案最後未能於立法會獲得通過,但婚姻條例下之男女定義,因判決而得到確立,但就未能覆蓋其他的任何法例。因此,政府必須制定一條「性別認同法」,去解釋本地法例上男女之定義,以免在如丁權問題上的爭議。但立法需時,如在這幾年間有任何爭議,還得訴諸於法庭上。

事實上,新界小型屋宇政策(英語: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),俗稱丁屋政策本身就是一個不平等條約,對新界原居民女性不平等,對新界以外的原居民不平等,對沒有原居民資格的香港市民也不平等!根本就不應拿一個早就應該廢除的條文出來議論。

對於一個不太熟悉法律及香港早期發展歷史的人來說,新界原居民這個身份實在是非比尋常的神奇。到底現時屬於原居民的祖先原在那裡?1972年的一個歷史機緣,就創造出一批香港貴族來嗎?這個特殊身份導致到有好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挺而走險,與不法商人圖謀更多,更制造了香港一個似是而非的土地供應不足假象。當然太部分既得利益者,以及一些洞察先機之商人及高官,都不惜隱瞞真相,以期看準時機,屯地積屋,待收割時機一到,就可大飽私囊了。我明白要既得利益者放棄自己的特權是非常困難的,但新界原居民已享了這麼多年的福蔭,是否時候重新檢視一下應該怎樣終結一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?而事實上,丁權在理論上亦無可能以有限之土地一直運作下去,最終亦難免會壽終正寢。

政府對待菜園村及馬屎埔村的手法讓人心寒,但就是不敢向新界貴族鄉紳開刀,似乎是說不過去吧!

 

(以下是一份鄉郊發展的報導資料給大家作為參考)
https://thestandnews.com/society/人口密度過高-咁仲留咁多丁地/

作者: Joanne Leu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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